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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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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刻,才站起身来告辞,“多谢许大人,今晚多有冒犯,往后三个月的船钱都记在我账上,算是我的一点赔礼。”

眼看对方就要下船离开,许清元盯着他的背影,突然出声:“等等。”

“许大人还有何吩咐?”周举人转身,有些疑惑地问。

“船钱我还出得起,这倒不用周举人费心,不过我有一个不情之请,希望你能答应。”许清元也起身走到他面前,将脸露在月明之下,“现如今你看我的面相,除登科及

许清元恭恭敬敬地将整理好的勘校内容提交至董学士手中。对方先看了一眼许清元, 见她表情平静,不见慌张的模样, 微微一皱眉头, 而后才一脸严肃地翻开书页。

前面的内容非常规范标准,字迹工整、注疏明晰、有理有据,董学士也挑不出什么错来, 直到他翻页看见一处注解之时,才重重拍桌道:“你好歹是个状元,澧朝其他律法不清楚尚算情有可原, 怎么连这一条都会出错?这可是袁庆写在四书五经注疏中的,你竟连这个也不知道?”

书案上摊开的典籍那一页正中写着:盗人牛, 论以磔刑。

在久远的澧朝,耕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 甚至超过人的性命。导致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 杀人要偿命,但多对凶手施以枭首之刑, 也就是砍头,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偷盗别人的牛只,违法者却要受磔刑,类似于凌迟处死的刑罚。

董学士之所以这么生气,是因为澧朝律法向来以严苛著称,虽然很多条目已经失传或者正误难辨, 但他指出来的这一条经过儒学大家袁庆勘校,几乎是澧朝律法的代表, 绝大多数学子在简要了解各朝代律法之时都会学到该内容。

也就是说, 本条乃是澧律中最没有争议的一条才对, 可是许清元却在旁边明明白白地标注有勘误:盗人牛,赀繇三旬;盗人牛杀之,论以磔刑。

众翰林官彼此对望一眼,谁都没有出声,各自摆好一副看热闹的架势。坐在下面的安郸心道不该,连他都清楚这条律法,许清元作为以律法见长的同年状元,怎么会犯这种错误?

董学士的责问不是上司对下属那种负责、纠正的语气,而是含着一丝丝不易察觉的得意,像是好容易抓住她的小辫子,终于有的说头一般。

如果他的态度和缓些,真心教导她,许清元说不定还会给他留几分面子,既然他是冲着她发难而来,她也不必瞻前顾后地替他着想。

“学士大人所言有理,起初,下官也是这般认为的,此条律法已经袁庆勘校,流传甚广,众学士笃信不疑,应当不会出现什么错漏才对。因此下官本想与大人一般,照着自己的印象和记忆放过去,但下官午夜入眠之时,总是觉得不安心,作为勘校书籍的编修,怎么能在没有考据的情况下随意认定书籍语句的正误呢?”许清元的话似乎意有所指,她隐晦地瞥向董学士一眼,见对方面色不善,更加做出十二分的恭敬姿态,上前几步从书摞最下方抽出一本书,拿出里面夹着的信函,双手奉上,“澧朝都城西荫正是现如今的西口府,那里的县志、府志中还留存着一些关于澧朝的典籍故事,为求证此条真伪,下官特意去信西口知府张谷宁,这是张大人的回信。”

张谷宁便是临安郡主的名讳,董大人自然知晓,听到此名后,果然态度大为转换,他有些迟疑地伸手准备接过信函,接信的时候看了一眼许清元,希望对方见好就收,然而许清元却毫无妥协的意思,甚至将信往前又递了递。

即便知道里面的内容很可能会让自己下不来台,但当着众下属的面,总不能露怯。董学士只得打开信封,一目十行地浏览信件。果不其然,临安郡主在信中摘抄了府志中的几篇记录,明显与袁庆勘校的结论对应不上。

信中记载,澧朝有一位小偷盗牛受刑三年后,意外被牛的主人失手打死,当时澧朝官员判牛主人笞刑四十。

既然小偷受刑后还能被人打死,说明他当时根本未受死刑,也就更不可能遭受比死刑更加残酷的磔刑刑罚。

又有另一故事记载,一惯偷因盗牛被处赀繇三旬,在服劳役期间,又去偷盗,后施以劓刑。

可见,单单只是偷盗牛并不会直接被残忍地处以死刑,而仅仅是被罚充苦役而已。袁庆考据之时只是选取了盗牛后杀牛的加重情形做注释,断章取义,导致后人一直将错误的版本奉为圭臬。

袁庆作为儒学大家,众人眼中的权威,原来也会干出这么哗众取宠的事情来。或许其他人会觉得幻灭,但许清元可一点也不惊讶,只要是人就会犯错,他又不是神仙。

眼看对方脸色不好,许清元佯装贴心地想要讲解一番。董学士为保颜面,不得不出声打断她,三言两语将这件事轻轻揭过,只是底气到底不再如方才那般充足,草草看过剩下的内容便离开了。

众人都不是傻子,见此情况自然明白,许清元在与董学士的较量中居然技高一筹,将对方击的节节溃败而去。

许清元泰然自若地坐回座位上,周围十几号翰林官看她的眼神都有了一丝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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