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历史 |

第271节(2 / 3)

加入书签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一般来说起步刑期十年,最高刑期是死刑。相比较来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法院会判的轻一些。”方轶解释道。

“哦,我明白了。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我老公最多会被判七年……”吴才英思索片刻问道:“方律师,您有多大把握?”

“根据目前的案情来看,我觉得可能性很大,具体还要看法官怎么认定,我只能说尽力。不敢给您任何保证。”方轶道。

“嗯,我不懂法,您是律师,我听您的。”吴才英点了点头,突然说道:“对了,方律师,上次您让我找闫建顺的家里人写一封谅解书,对方不给写。这会不会影响我老公的案子?您有没有什么其他办法?”

“嗯,对量刑肯定会有一定影响,但是对方不给出谅解书,也只能先这样。”方轶一脸的无奈,被害人不给出谅解书,律师能有什么办法。

故意伤害罪?

在二月底的时候,单广全的案子开庭了。

中院第五法庭内,旁听席上只有吴才英和一个年轻人,方轶推测那个年轻人是她儿子。

公诉人席上坐着两位女检察员。上面坐着三位面沉如水的男法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广全因夜晚发现有人闯入果园,并企图非法侵入其住宅,随即向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果园时,看到被害人闫建顺在自家屋前,误以为其系不法侵害者,见闫建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便在惊慌和恐惧之下,用匕首将被害人刺死。

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检察员放下起诉书后看向坐在上面的三位法官。

“被告人单广全,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指控你犯什么罪?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审判长问完,看向坐在被告席上一脸忐忑的单广全。

“我听清楚了,指控我故意伤害罪。我对事实没有异议,我承认是我杀了闫建顺,但我不是故意要杀他,是我认错了人。我以为他就是之前想要闯进我家的那个人,我真不是存心要杀他……”单广全满脸的悔意,可怜巴巴的看向审判长,期盼他能高抬贵手,少判自己几年。

接下来检察员就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询问。单广全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方轶在审判长的允许下,也对被告人进行了发问。

之后是一个多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完,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错误地将被害人闫建顺认定是侵害者,其基于对不法侵害的错误认识而使用匕首猛刺被害人胸部,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本案被告人单广全虽无杀人的故意,却有伤人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完毕。”检察员冷冰冰的发言直戳旁听席上吴才英的心脏。

此时的吴才英惊的双手紧攥前面的围栏,一颗心差点蹦出来,眼泪不住的在眼眶中打转。她身旁的年轻人紧咬双唇,眉头皱成了一个嘎达。

随后被告人自行辩护,单广全极力为自己辩解,但他词穷,车滚轮话来回说,最终被审判长制止了。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系过失犯罪,不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单广全属于假想防卫。

本案中,被告人单广全的果园在村外,地理位置较偏僻,案发当晚确有人欲非法侵入其住宅,被告人单广全在极其恐惧的心态下,为防身携匕首在身。

当被告人单广全外出求援返回时,看到被害人闫建顺站在他家果园的房前。基于对之前有人非法侵入住宅给他造成的惊恐(前因),加之案发当晚阴天,夜色浓,可视度不高,无法认人,被告人单广全误认为被害人系不法侵害者。

见被害人向其走来,被告人怀疑对方要袭击自己,便实施‘防卫’行为,用匕首刺对方胸部。被告人的‘假想’有其合乎情理的一面。

在惊慌和恐惧中被告人实施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特征,因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